歐律師勞動爭議經(jīng)典成功案例
歐律師勞動爭議經(jīng)典成功案例
【案情】龍某于2017年7月進入深圳寶安沙井某科技公司工作,雙方簽訂書面合同,約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。合同期滿后,龍某仍在該公司工作,雙方未續(xù)簽合同。2018年11月30日,雙方協(xié)商解除勞動合同。2019年2月13日,龍某委托本律師向深圳市寶安區(qū)沙井街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仲裁,仲裁裁決該置業(yè)公司支付龍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48000元。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,法院維持裁決。
【點評】《*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*八十二條**款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(guān)系,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(nèi)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**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。本案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期限屆滿后,黃某繼續(xù)在公司工作了五個月,但該公司未與其續(xù)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故應支付黃某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計四個月的二倍工資,因龍某已**一倍的工資,所以該公司仍應支付另一倍工資48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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